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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全责”案例

2019-8-13 19:35|来自: 华讯汽车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吗?


一直以来,不少机动车驾驶人

对马路上横冲直撞的非机动车

总有种……

忍(shen)无(wu)可(tong)忍(jue)之感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通报了

4起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事故

非机动车骑车人三死一伤

还因其自身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一

      5月4日12时38分许,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安公路路口,在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以20-23公里/小时的速度横穿,适逢徐某某驾车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红灯亮时超过规定时速驶入路口,徐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

案例二

      4月30日5时13分许,在长宁区程家桥路延安西路路口,彭某某在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穿延安西路,适逢陈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延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处,两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彭某某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经鉴定,事发时速超过限速15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陈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


案例三

      5月8日10时许,陈某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大叶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虹洋路东约300米处,突然由南向北横穿道路时,适遇陈某峰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两车相撞,事故导致陈某方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陈某方存在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陈某峰无交通违法行为。认定陈某方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陈某峰无责。

案例四

以上三起事故中

非机动车骑车人均死亡

再来看一起发生在浦东的事故

骑车人万幸捡回了性命

      这起事故发生在今年4月18日上午9点左右,事故地点位于浦东大道出莱阳路西约300米处,事故造成自行车骑车人全身多处骨折,且手指离断的严重后果。

      根据民警现场勘查及道路监控设备的回放显示,事发时,这名女性骑车人骑着自行车,沿浦东大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直行到事发处,由于这里是陡坡路段,且车后装载了重约20公斤的大米,骑车人操作不当,连人带车发生左右摇晃,并最终失控向左侧倒入机动车道内。恰好此时一辆大货车经过,避让不及,大货车的右后轮碾压了骑车人。

      浦东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民警陈崧告诉记者,骑车人受伤严重,值得同情,但是她要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分析该案的成因,自行车驾驶人未能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机动车道内引发事故,是造成该事故的唯一原因,故认定是自行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

给所有非机动车骑车人带来警示!

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王毅强调

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当扭转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

这一错误观念!

      警方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始终坚持秉承法治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觉得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产生了一种侥幸的心理。

既然非机动车负全责

是不是就是“撞了白撞”?

不会的,不会出现所谓“撞了白撞”的结果

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额度非常有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而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机动车)无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是全责的,交强险是按照无责赔付限额。进行赔偿的医疗限额1000元;死亡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看了交警总队

特意发布的非机动车全责案例

对这些“被撞致死还要担全责”的判定

各位坊友赞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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